目录:商会规章发布时间:2018-03-19 10:33:00点击率:
商会
印章文件管理制度
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、高效、优质, 依据《东莞市湖北商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、文件管理的负责人,秘书处是印章、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,各部(室)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。
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“东莞市湖北商会”文号。“东莞市湖北商会”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,包括上行文、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,该文号需加盖本会印章。
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“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”。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,会长批示签发,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、承印等工作。
第五条 以“东莞市湖北商会”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。
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,由秘书处专人负责。
第七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,由秘书处负责接收、登记、呈批和归档。
第八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《东莞市湖北商会文件传阅处理表》,报秘书长或本会领导阅批。
第九条 每年本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,标识后归档保存。
第十条 本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、按权限审批、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。
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、保管和使用记录,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。
第十二条 “东莞市湖北商会” 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秘书长行使。
第十三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领导负责保管,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。
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,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。
第十五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、介绍信、证明书等,由专人保管,经会长批准后开具,并留底备查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东莞市湖北商会
2015年9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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